[81]该法在坚持合法性审查原则的同时,规定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法院可以判决撤销。
法教义学是围绕一国现行有效实在法的一般性权威原理,因此,对明定于《宪法》文本的社会主义规范的有效学理建构,是本土化的宪法教义学必须完成的课题。此外,《宪法》第5条对于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定,第14条对于社会保障制度的规定也构成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社会保障制度的建构基础。
从体系位置来看,将社会主义置于《宪法》的第一个条文,其价值宣示的意味至为明显。上述三层次也反映了现行宪法总纲基本原则-基本制度-国家目标的规范结构。以社会平衡、共同富裕为要义的社会主义原则,对于整个法律体系都具有价值贯彻和规范诫命的意义,对民主市场经济法治等都有实质性限定,对包括民法、社会法、税法等在内的整个法律体系都有系统性调整的要求。与之相对,如果我们的政策导致两极分化,我们就失败了。(三)在法治领域,综合《宪法》序言第7自然段健全社会主义法治、《宪法》第5条第1款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国家目标与第2款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的要求,社会主义原则从实质法治国的维度确立了国家的公共性与人的社会性在法治国家建构中的价值基础地位,从而在建立起个体防范国家的法律机制的同时,以社会主义价值适度纠正自由主义弊端,防止市民社会中私利的过度扩张,以维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共存。
综合上述的文义、体系和历史解释,以《宪法》第1条为规范基础的社会主义应当具备宪法基本原则的规范地位。张翔,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但是,《征求意见稿》没有引入行政诉讼为解决立案难而采用的立案登记制。
五、主渠道定位与完善效率公正并重的行政复议审理程序制度 完善的复议审理程序制度是主渠道定位的核心要求行政复议需在个案中实质化解行政争议得以实现的重要保障。[27]马怀德:《行政诉讼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2019年版,第4页。试点后期,在浙江省义乌市出现行政复议局模式,反映出实践在对行政复议委员会机制面临的问题进行调整。例如,农村土地和城市房屋拆迁案件成为行政争议的高发领域,[8]土地和房屋拆迁行政争议一直居于行政案件数量前列,[9]且此类案件通常伴随着大量非常规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及后续争议。
[35]《征求意见稿》第29条关于复议前置的规定有两点变化:一是增加列举适用复议前置的具体情形,包括公民对二百元以下、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不服和政府信息公开决定两种。此外,目前法律未对行政行为内涵作出规定,而在理论认知层面,对行政行为概念的理解存在极大差异,[30]这些问题进一步加剧了基于行政行为概念确定复议范围面临的困境。
[36]参见曹鎏:《五国行政复议制度的启示与借鉴》,《行政法学研究》2017年第5期。参见何海波编:《中外行政诉讼法汇编》,商务印书馆2018年版,第673、142页。[17]笔者课题组发放的调查问卷中,地方复议机构反映实践中遇到下列具体问题是否属于复议范围有必要进一步研究,包括:行政劝阻、专题会议纪要、交通事故认定书、专利案件、要求退还多交的养老保险金、要求将单位部分养老保险金自行垫付以领取退休费、对人事部门办理离退休不收的等新型案件。[20]参见金成波:《内部行政行为纳入行政复议的妥当性考量》,《法治研究》2013年第11期。
在社会快速转型过程中,各种利益主体之间的冲突日益加剧,社会矛盾常以激烈的利益对抗方式呈现。[24]据此,对于行政处分,原则上都可以提起诉愿。[39]但是,《征求意见稿》在复议审理程序部分,没有关于公开审理复议案件的规定,第59条仅规定将听证事项通知当事人。此外,申请人请求听证的,行政复议机构可以准许。
第三,复议范围仍未包含涉及公务员重大权益的处分或者人事处理决定。(三)增加确认无效决定 《行政诉讼法》修法新增确认无效判决,不仅增加了一种判决类型,也在法律上肯定了无效作为行政行为效力的一种形态。
一条内容为: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等组织的成员认为村民委员会、行业协会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损害其重大合法权益,申请行政复议的,属于行政复议案件范围。第四,域外部分国家将行政争议全部纳入行政复议范围的经验借鉴。
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将发挥行政复议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写入立法目的条款。[22]参见余凌云:《论行政复议法的修改》,《清华法学》2013年第4期。(三)以立案登记制替代申请审查制 《征求意见稿》第36条保留了《行政复议法》第17条第1款规定的申请审查制,同时删除了第2款的规定。[11]参见梅东海:《社会转型期的中国农村土地冲突分析——现状、类型与趋势》,《东南学术》2008年第6期。立案登记制下,法院是否立案仍要根据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予以确定,但是,立案登记制将法院对案件的实质审查工作后移至审理阶段,立案阶段仅对起诉是否符合起诉条件进行形式审查,不具备法定不予受理情形的,法院就应当受理。但是,作为行为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的复议机关,具备更强的政策判断能力,行政规范性文件适合纳入行政复议进行审查。
其二,让更多争议的当事人愿意选择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作为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就其与信访的关系而言,可以从两个方面进行阐释:其一,在强调依法化解行政争议背景下,信访事项符合复议条件的,应当纳入行政复议渠道化解,争议不再进入信访渠道解决。
三是行政复议机构仅对一定范围的案件提请行政复议委员会提供咨询意见。这4个方面的变化,较之《行政复议法》的既有规定,的确对复议范围作出大幅扩展。
[16]参见王万华:《行政复议法的修改与完善——以实质性解决行政争议为视角》,《法学研究》2019年第5期。在行政诉讼中,与履行决定相对应的判决类型是履行判决,《行政诉讼法》第72条关于履行判决的规定与履行决定基本相同。
第二种情形为政府信息公开案件,但这类情形并不符合保留复议前置的领域通常为专业性强这一特点,且这类案件在行政诉讼中属于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复议的快捷优势并不突出。履行决定仅确认行政机关构成不作为,不涉及实体问题的处理,只完成客观纠错,尚未回应申请人的实质诉求,很容易出现履行决定作出后,对行政机关履职作出的决定,申请人仍不满意,再次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引发新一轮法律程序,行政争议得不到实质解决。因此,宜采概括加列举排除的规定方式,具体可以考虑如下表述:(1)总则第2条规定原则上行政争议可申请行政复议。因而,在复议范围的确定上应当坚持复议范围大于行政诉讼范围的理念,将更多的行政争议纳入复议案件范围。
案件事实或者法律适用存在较大争议的。一方面,与同属行政体制内机制的信访相比较,行政复议为专门的争议解决机制,无论是实体决定的作出,还是化解争议遵循的程序,其化解争议的制度化程度更高。
综上,建议以立案登记制替代申请审查制,规定行政复议机关在接到复议申请书时,对符合受理条件的复议申请应当登记立案。[38]参见张莉:《法国行政复议制度述评》(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重大项目改革和完善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研究课题结项成果),2020年9月自印,第14页。
(四)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内部行政行为。三、主渠道定位与行政复议范围的进一步扩展 主渠道定位要求要有更多行政争议先行进入行政复议渠道寻求解决,而复议范围越宽,能够进入复议渠道的行政争议就越多,因此,扩大复议范围是在争议解决入口即发挥行政复议主渠道作用的应有之义。
因为在行政行为进路下,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产生行政争议后,还需要具备争议是由行政行为引起这一条件,才符合复议范围。期限制度是实现效率的重要机制,通过较短的期限制度来加快行政复议运行进程,是较为常用的一种方法。《行政复议法》修改应当与《行政诉讼法》保持一致,取消维持决定,代之以驳回复议请求决定。(三)明确复议案件审理遵循公开原则 《征求意见稿》第3条规定行政复议工作遵循公开原则,该原则为总则性条款,应当体现在行政复议的各个阶段,包括案件审理环节。
但是,《征求意见稿》第3条对履行决定的规定,仍然保留了原法程序性裁判的定位,没有发挥复议机关对行政行为进行全面纠错的优势,有必要进一步加大复议纠错力度,实现坚持有错必纠。具备前述多重功能的直接言词原则是现代裁决争议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为解决行政争议的活动,亦应当遵循这一基本原则。
在比较法上,奥地利、挪威、瑞典、瑞士等国家申请复议期限和其他复议行为的期限普遍较短,其目的就在于通过较短的期限设置,保证行政复议程序的高效运行。《征求意见稿》吸收《实施条例》的相关规定,对行政复议决定类型及适用条件作了较大幅度修改和完善,特别是加大对行政行为合理性的审查,扩大变更决定的适用范围,有利于对实体问题直接纠错。
[2]2011年3月,胡锦涛同志在中央政治局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时首次提出要充分发挥行政复议作为解决行政争议主渠道的作用。在不作为案件中,申请人的实质诉求在于通过复议机关责令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使其请求权得以实现。
上一篇:Flex 六、其他内容
下一篇:没有了!
Copyright (c) 2018! XML地图SMS接码-实卡接码平台html地图